关于推荐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市劳动关系三方决定表彰一批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工作者。现就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近年来,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方面成效显著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营者、劳动关系三方相关部门工作者。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条件

1.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能够模范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履约质量高。劳务派遣用工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等行为规范、合法。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制度健全。未发生劳动违法事件、劳动争议企业败诉案件和因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3.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按照《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按照《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合同履约率和职工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建立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涉及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工作及时、全面、真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5.企业有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坚持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6.企业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企业能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具备条件时,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企业能够鼓励和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7.企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能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8.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企业健立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大,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近年来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职业危害事件。

9.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经营者和职工都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广泛的影响力。注重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关注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配备文体娱乐设施,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企业职工能够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10.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职工钻研技术和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生产经营持续发展,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企业支持和参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积极参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11.工会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企业支持工会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企业工会具有工会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工会工作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依法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并能按期换届;企业能按照工会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工会经费独立且有独立的银行帐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要求开展活动。

(二)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工作者条件

1.模范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在劳动关系三方部门中从事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作两年以上,对本辖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作出积极贡献;

3.推选的行政领导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职工信任投票满意率在80%以上,任现职一年以上;

4.所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

5.所在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劳动关系冲突重大事件。

三、推荐名额分配和表彰方式

这次评选表彰活动拟表彰全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50家,全市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工作者8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表彰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贡献突出的单位授予“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市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贡献突出的个人授予“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四、推荐评选办法

推荐评选工作由各县(市、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办公室根据企业及个人申报材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拟推荐名单,推荐的单位要兼顾不同行业,推荐的个人要兼顾党政工以及劳动关系三方各方面,2018年1月3日前将推荐材料以及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推荐名额汇总表报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严格审查后,然后命名表彰。

推荐材料报送地点:平顶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联系人:叶金

联系电话:3799618

联系邮箱:pdsflb@163.com

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通过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择优推荐,并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先进个人的事迹,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以他们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