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

现将《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和《河南省五一劳动奖、河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豫工发〔2020〕7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是平顶山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称号。

第三条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导和激励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包括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其中,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上述组织所属的人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中的职工。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县(市、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企事业单位的先进模范人物中产生。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在本系统、本单位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有较高的职工群众认可度;作风优良、公道正派,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一)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对象均应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产生。其中,县级以下工会实行差额推荐,即先进行初始提名,再采用差额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所有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职代会授权的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二)推荐评选工作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及所在单位、县(市、区)级工会和市总工会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市总工会公示媒体为市总工会网站。

(三)申报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申报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

(四)申报平顶山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五)未组建工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依法应当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而没有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申报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失信黑名单,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分综合表彰、专项表彰和即时表彰。

(一)综合表彰。除劳模评选表彰年份外,市总工会于每年“五一”前下达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分配名额并由各级工会推荐产生。综合表彰名额为: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不超过30个、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不超过120个、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不超过60 个。综合表彰的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基层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55%,注重向产业工人倾斜(产业工人的比例不低于35%)。农民工、女性职工、少数民族职工应有适当比例。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比例。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2%,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4%,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

(二)专项表彰。对年初集中上报计划并经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市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职工选手,以及经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全省职工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二名、在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20名(或三等奖以上)的职工选手,符合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专项表彰名额不超过120个。因其他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由市总工会党组另行研究。

(三)即时表彰。对在我市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等方面的先进集体和职工,按程序即时申报有关荣誉称号。

对市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或县(市、区)级党委作出向其学习决定的个人,经县(市、区)总工会等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他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一条 获得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和个人,在推荐河南省五一劳动奖、河南省工人先锋号以及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平顶山市先进工作者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市总工会党组领导下,由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县级工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广泛宣传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称号,收回奖状或奖牌、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影响恶劣、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五条 撤销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明确界定基层一线职工。本办法所指基层一线职工包括企业一线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一线职工。

企业一线职工是指产业工人或其他直接从事生产或业务的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含)以下的生产人员、直接面向顾客的服务人员、主要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企业中层(如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分厂负责人等)及以上人员不属于一线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一线职工分层级明确。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的机关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是指科级领导职务(不含)以下人员;县(市、区)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的机关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是指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层(不含)以下人员。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如教学、科研、医疗等)的人员属于一线职工。

第十八条 从严控制评选表彰的规模数量。各县(市、区)总工会每年综合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状不得超过20个、五一劳动奖章不得超过40个、工人先锋号不得超过30个。专项表彰的数量要根据技能竞赛等重大工作专项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名额比例。各县(市、区)总工会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基层一线职工比例(包括产业工人比例)不得低于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比例要求。科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2%,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

第二十条 严格履行民主推荐各项程序。各级工会组织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机制,民主推荐、评审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参照市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执行。其中市总工会评选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要进行基层单位、县区级、市级三级公示;各县(市、区)总工会评选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要进行基层单位、乡镇级、县区级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媒体应选择本级工会网站或其他工会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评比表彰政策规定,对应省总评比表彰项目及要求,市总或市总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的专项表彰,不再重复授予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平工办〔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