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托育机构的函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国家、省、市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0〕21号),明确提出“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2022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场地和资金开办福利性托育机构,可以与单位内部幼儿园合署举办合署举办幼托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市总工会、卫健委、市发改委支持平顶山市辖区各大企事业单位,为青年职工响应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在单位内部举办托育机构,为职工0-3岁子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便捷服务,解决职工生育子女的思想顾虑。单位改建内部福利性托育机构,需要符合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可以申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项目,对申报成功的新(改)建项目给予每个托位1万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享受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为本单位职工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可以维持运营的前提下,要尽可能降低对内部职工的托育收费。需要联合相关专业托育机构共同举办的托育服务的,可以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信息供企事业单位选择。对于单位是否建设内部福利性托育机构,总得原则是单位结合自身需求自主决定。

为掌握我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福利性托育机构意向和需求,请各县(市、区)卫健委组织辖区职工人数较多(原则上千人以上)的单位,填报《平顶山市企事业单位举办托育机构意向调查表》(见附件),于11月20日前发至pdsghngb@126.com 邮箱。    

联系人:市总工会 刘备 13592170591; 市卫生健康委吴慧超 15539789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