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会员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会会员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建立工会会员信息库,更好地服务各级工会和广大会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5年,会员信息采集率各县(市、区)达到80%以上,产业、直属企业、市直单位达到90%以上;2016年,会员信息采集率各县(市、区)达到95%以上,产业、直属企业、市直单位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采集更新工作长效机制。

二、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包括单位信息和会员信息。单位信息内容包括:所属工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单位类别、所属行政区划、地址、邮编、上级工会名称、建会时间、工会负责人、联系电话,职工总数、会员数、女职工数、女会员数,外来人员数、外来女职工数、社保编号、社保人数、填表人、填表时间等,会员信息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入会时间、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码、民族、居民类型、文化程度、技能等级、就业状态、现居住地。具体内容以会员信息采集管理软件为准。

三、工作制度

(一)日常采集更新制度。新建工会在组建过程中应同时完成会员信息采集工作。各单位新增和调入会员时应按照初次信息采集的要求及时采集;调出、退休、离职等原因减少会员,应及时删除。单位信息和会员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二)定期核查制度。每年10月全市集中进行工会信息采集更新工作,重点核查已建会未采集单位的信息,采集其单位信息和会员信息;核查已采集单位漏采的会员信息,并及时进行采集;变更动态信息,如对已不在本系统或本区域经营的单位做转出处理,对已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会员做会籍转出,对新调入本单位工作的会员做会籍转入,对已退休的会员做会籍保留,单位信息负责人、职工人数、会员人数等有变化的及时调整,会员信息中文化程度、就业状态、技能等级、手机号码等有变化的及时调整。

(三)检查考核制度。市总将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纳入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体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要将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纳入本县(市、区)、产业的工作考核中,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杜绝基层工会组织为保持办卡率、采集率和建会率而采取不规范的信息采集更新行为。

(四)安全保密制度。负责会员信息采集工作的人员对本单位会员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会员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由于工会人员的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会员信息外泄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证书管理制度。负责会员信息采集工作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好上级工会发放的用于会员信息采集工作的数字证书(密钥)。数字证书损坏、遗失的单位及时上报市总组织部,由市总统一向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书面补发申请书,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办,费用自理,同时注销该单位原有数字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资金、人员支持力度,按照组织隶属关系有序开展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确保工会信息应采尽采、准确有效、更新及时。

(二)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市总工会负责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总工会,高新区、新城区工会,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市直工会的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各县(市、区)工会负责本地工会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的指导和落实。各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市直工会负责做好直属单位工会的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各级工会要将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三) 转变方式,强化服务。各级工会组织可以采取送服务到基层的方式,直接到被采集单位现场采集或更新会员信息。对农民工等群体,可利用春节、农忙等时期,深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中采集或更新会员信息。

(四)加大投入,保障实施。各级工会组织要为信息采集更新工作提供保障,加大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及时更新和扩大运行储存设备,提升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承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