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总工会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

各县(市、区)总工会,高新区工会、新城区工会,产业工会、市直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市总工会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管理程序,提高小额借款资金使用效能,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现将《平顶山市总工会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总工会
2015年10月8日

平顶山市总工会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目的:发挥工会优势,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通过一定资金扶持,帮助有脱困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摆脱生活和生产中遇到困难。

第二条 实施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原则:小额借款实行“个人申请、严格审批、小额短期、无息使用、到期还本”的原则。此项借款只能用于扶持扩大就业岗位或职工创业,不能用于解决职工家庭困难。

第二章 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借款对象:加入本市工会组织,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生产经营技能,有项目、场地而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的创业带头人。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工会会员;

2、借款人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3、借款人必须有良好的、合法的自主创业可行性项目与生产、经营场地,具备一定的经营知识、劳动技能和进行生产自救的能力;

4、借款人对创办的经营项目一般应自筹部分资金,并且具有借款偿还能力;

5、借款人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开展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活动项目范围:家政服务、小经营、小运输、养殖种植业以及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主辅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借款金额与期限

第六条 创业人员创办新兴经济实体,属于个人领办或合伙经营,并且能够安置10名以上下岗职工就业的项目,借款的金额3万元,借款人能按照约定自觉还款,信誉度高,借款金额可提高至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

第七条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是工会系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再就业的专项资金,各级工会对借款人实行无息借款。

第四章 借款途径

第八条 职工创业小额借款实行市、县(市、区)两级操作模式,分别对本辖区符合借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独立审核办理。

第九条 市总工会向各县(市、区)工会下拨小额借款资金,各县(市、区)工会必须按不少于1:4的比例配套小额借款专项资金。

第五章 借款程序与担保

第十条 凡下岗失业人员借款,必须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借款原因、发展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在基层工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所报生产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所在产业工会。在各产业工会领取《平顶山市总工会职工创业小额借款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书面申请,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文件)。产业工会对经营(服务)项目进行考察并签署意见,由市总保障部、财务部、经审办组成考察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后,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确需展期借款的,应先按期还款,钱到财务账上,再办理展期借款手续;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服务)项目须再次察看。

第十三条 借款人、担保人应与市总工会或县(市)区工会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应选择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工会、国家公职人员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方能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到期还款的,原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到期不能还款的,按照担保合同由担保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采取上级工会借款、本级工会投入、政府支持、企业和社会捐助的办法筹集。

第十六条 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根据全市小额借款实施情况,分别确定对县(市、区)工会借款数额,并与市总工会签订借款协议书,明确借款数额、具体用途、还款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总向县(市、区)工会借出的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双方协议,到期按时还款;对逾期不能收回,应依法追缴,除敦促收回借款外,每年加收3%的违约金,并从对其回拨经费中扣回本金、违约金,一起并入小额借款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工会借出的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运作中的余额利息,进入本级工会小额借款滚动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条 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资金运作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市总工会对县(市、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弄虚怍假者,市总工会有权停止或收回借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章 跟踪问效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工会对小额借款实行月了解、季调查、年总结跟踪问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工会对借款人适时开展借款后续服务,运用联谊会、通报会、分析会等形式,增强生产自救的互补性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总工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小额借款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市总工会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暂行办法》(平工总[2012]43号)即日停止使用。

附件1、平顶山市总工会小额借款保证担保合同

附件2、平顶山市总工会扶持下岗职工小额借款申请表

附件3、平顶山市总工会扶持下岗职工小额借款审批表

附件 4、平顶山市总工会小额借款担保人单位证明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