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月1日正式实施


正文

今年9月6日颁布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为广大女职工带来了更多福利。11月1日起,《规定》将正式实施。

(一)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每月不低于35元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比如,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两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事假或病假);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二)“保胎假”首次纳入新规,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针对目前女性怀孕流产增多的现象,《规定》明确,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流产也可休产假

我省2016年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增加产假三个月。此次出台的新规明确,正常分娩的女职工可休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流产的女职工,《规定》明确: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四)解决哺乳困难,生育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

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给孩子喂奶的问题如何解决?对此,《规定》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有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针对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规定》还增加了特殊照顾: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妇科检查每年一次,严禁职场性骚扰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