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顶山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据省总最新规定,市总工会出台了《平顶山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帮扶工作连续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工办〔2020〕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各级工会投入,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等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建档的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如下救助项目:

1. 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每户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平顶山当年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 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每户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同时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3. 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万元,困难职工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学生同时上学的,可分别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4.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5. 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应超过2万元,确需超过2万元救助的,应逐级经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须经省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全国总工会同意。

(二)其他地方财政、各级工会投入、社会捐助的帮扶资金,各级工会可以根据当地财政批复(要求)、工会的有关规定、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在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上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在精准识别困难职工数量和困难程度基础上,参照平顶山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政府同类项目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具体帮扶项目的详细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指数和社会救助水平挂钩的帮扶标准年度调整机制。

第八条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三章 资金的预决算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资金拨付单位的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当年度需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预计将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当年度11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依据各地建档困难职工户数、帮扶项目及标准等因素制定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可以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年度可根据帮扶资金总量和困难职工户数确定各类资金承担比例。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应尽快制定本单位专项帮扶资金实施方案,并将帮扶资金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

年度终了20日内,各县级总工会应将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按照各级财政有关绩效管理的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县级工会要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县以下各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 (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工文〔2019〕61号)《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工文〔2019〕62号)《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平工办〔201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