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确认平顶山市困难职工档案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资料的录入,确保建档工作“应建尽建”、“不遗漏”;“全覆盖”、“不留死角”;确保困难职工档案合格率100%,并实行动态管理,扎扎实实做好全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市总决定对全市建档的困难职工进行一次公示和确认,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必须确定一名工会帮扶系统管理员(县、市、区工会管理员名单上报市总保障部,直属基层工会上报市总帮扶中心,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上报产业及市总帮扶中心),负责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帮扶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换。

二、困难职工的产生必须严格遵守“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建档”的程序。

三、特困职工必须符合①低保户;②低保边缘户(低保线上浮30%);③实际生活水平符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特征。

四、困难职工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致困原因等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填写、公示、确认。

五、特困职工信息资料必须单独公示,严格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纸质档案。

六、未经公示确认的困难职工不予认可,不予救助。

七、 困难职工帮扶系统按照谁主管(谁录入信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区域或条条管理,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八、凡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档案的,将追究单位工会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九、困难职工信息资料公示地点为所在单位(地)。

十、困难职工信息资料公示时限为2011年6月30日之前,时间为5---7天。

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6月7日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