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件正文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发放全国劳模“三金”和省级劳模帮扶救助金的通知》及《河南省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今年我市全国劳模“三金”、省(部)级和市级困难劳模帮扶救助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救助金发放的对象:

1、全国劳动模范:个人月收入在2700元以上在职劳模和2300元以上离退休劳模,发给慰问金;个人月收入在2700元以下的在职劳模和月收入2300元以下的离退休劳模,根据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帮扶救助;重点帮扶救助无收入或低收入和患有大病的困难劳模。

2、省(部)级劳动模范(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

(1)因劳模本人无收入或收入偏低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2)因劳模本人、配偶以及由劳模直接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或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3)因企业倒闭、兼并、破产或企业长期效益不好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4)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

二、发放标准

1、全国劳模 按照省总工会转来全国总工会核发的帮扶、救助、慰问金的的数额发放。

2、省(部)级劳动模范(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根据《河南省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分配:

(1)职工劳模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根据困难情况一次性发放600至1200元的帮扶金;

(2)农民劳模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根据困难情况一次性发放400至800元的帮扶金;

(3)劳模本人、配偶以及由劳模直接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根据情况一次性发放1000至3000元的救助金。

省(部)级困难劳模帮扶救助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市级劳动模范:

(1)职工劳模本人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根据情况一次性发放500至1000元的帮扶金;

(2)农民劳模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根据困难情况一次性发放300至600元的帮扶金;

(3)劳模本人、配偶以及由劳模直接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根据情况一次性发放600至2000元的救助金。

市级劳模的帮扶救助金总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

三、发放注意事项

1、全国劳模“三金”,按照本文第二项第一条规定发放。省财政划拨的省(部)级劳模帮扶救助金,市总工会按省(部)级困难劳模的申报人数和困难情况直接分配。

2、市政府和市总工会划拨的市级劳模帮扶救助金,按市级困难劳模的申报人数和困难情况切块分配到县(市)区工会、产业工会和直属企业工会,并由其代为发放。

3、申请市级困难劳模帮扶救助金需要填报市级劳模困难情况登记表,在职劳模提供由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财务公章的近三个月工资单,退休劳模提供工资本原件,因病致困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各县市区工会、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请于12月30日前将以上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总生产部。 电话:3799615

4、劳模帮扶救助金发放实行实名制。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入户到人,直接将全国劳模“三金”和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市级劳模帮扶救助金于2012年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到劳模手中,并由劳模本人签字,留存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确需代领的,要注明代领人与劳模本人的关系并保留有关证明材料备查。各单位务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劳模帮扶救助金发放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工会章)报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