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下拨2012年度第一批中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通知


文件正文

2012年度第一批中央、省财政预拨帮扶资金已经到位,根据省总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此次专项资金分配主要根据2011年底各地困难职工档案上网情况,同时参考帮扶中心工作绩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工情况等因素,确定拨付各县(市)区专项资金总额。

二、专项资金拨付办法

2012年度拨付我市的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共计263万元;拨付我市的第一批省财政专项资金共计228万元。第一批中央、省财政资金均由市总财务部下拨至各县(市)区帮扶中心,分配各县(市)区的中央、省财政资金随本通知同时拨付,具体金额见分配通知单。

三、几点要求

1、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编制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过本级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第一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务必于8月9日前报送市总保障部。

2、中央财政资金务必于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不得跨年度使用;省财政资金务必于2013年春节前使用完毕。

3、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做好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配套工作,积极争取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现地方财政逐级同比例进行资金配套。今后,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重点参考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确定拨付各地专项资金总额。

4、各县(市)区帮扶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对已经建档的困难职工群体给予帮扶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要主动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和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监督。

5、各县(市)区帮扶中心要严格按照“依档施助”和“实名制”的原则用好、管好资金,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要及时将帮扶信息录入到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相应的模块中,实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6、各县(市)区总工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经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定期对专项资金发放的范围、程序、标准、受助以及相关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