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文件正文

今年是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平办[2010]44号)的攻坚年,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影响,巩固工资协商工作成果,市总工会决定,2013年3月份继续在全市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牢把握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机遇,在劳动关系领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世界500强在华企业,着力区域性、行业性,特别是产业集聚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着力一线职工,特别是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市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到2012年建会企业的95%。

三、活动时间:2013年3月。

四、要约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具体措施:

(一)着力领导,分工负责。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关系工会工作全局,必须举全会之力抓紧抓实抓牢。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持续落实“一把手工程”、倒逼机制和分包制度,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举行声势浩大的启动仪式,层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摸清底数,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全力推动,确保活动月期间要约率达95%以上。

(二)着力宣传,营造氛围。

要借助各类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加大造势力度,广泛宣传。要争取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视支持,刊发专版、配发评论。要充分发挥好各级工会报刊、网络、记者站的作用,突出宣传报道各级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举措、成功经验和各类企业的具体方法和取得的成效,对未建制或拒绝建制的企业形成强大舆论影响力,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着力机制,健全制度。

要强化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把每年3月份作为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行动月”。“要约行动月”活动,要明确不同时期、不同企业和不同行业开展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实施要约行动的重点和目标,确定要约行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企业,都要在每年的3月份启动要约程序。

(四)着力难点,强化重点。

要深入研究、不断探索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难点和重点。要坚持从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1—2个协商主题,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县(市、区)至少选择2—3个特点明显和小企业较多的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把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作为推进重点,集中力量,完成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制目标,建制率达到100%。

(五)着力质量,注重程序。

要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又要扎实稳妥讲求科学。要扩大覆盖面,又要不断提升合同的质量。要针对各类企业的不同特点,提出符合实际的工作内容要求,不搞一个模式,力戒形式主义。要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要建立督导、检查、通报制度,加强情况的沟通交流。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基层工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所签订的协议是否认可做出表决,促进协商水平不断提高。

(六)着力督查,依法推进。

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约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活动月结束后,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业工会要对要约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于4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