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的通知(平政[2010]16号)


文件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条战线劳动者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规划,推进我市“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2]100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表彰我市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及对象

2006年5月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气象、交通、通讯、财贸、金融、建设、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含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

2006年5月以来被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和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应严格控制评选推荐县(市、区)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至少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在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创税、创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抢险救灾(包括支援抗击冰雪灾害和地震灾区建设)、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增进民族团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勤政廉政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名额:2010年评选表彰全市劳动模范300名。其中农口占25%,分配75名(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气象和乡镇企业等);非农口占75%,分配225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通信、财贸、金融、建设、环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等)。农、林、牧、水院校和科研院所划归教育、科技序列。

(二)分配原则:根据各县(市、区)人口基数及各系统职工人数、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科教、卫生、体育等战线和党政群机关,不便用经济效益和人数进行考核的,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分配指标。

四、评选程序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一)评选采取组织提名及群众推荐相结合、优中选优的办法。被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中,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当地个体劳动者、私营劳动者协会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劳动者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二)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对劳动模范候选人的事迹进行核实,并征求产业工会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产业工会协调),然后报县(市、区)和市各系统评审委员会,经县(市、区)和市各系统评审委员会初审,并经过本地区新闻媒体(或单位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形式)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评选要求

(一)严格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表彰劳动模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持品德高尚、事迹先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标准,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二)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在推荐的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中,工农业生产及科教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所占比例应达到70%以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工口总数的15%;县(市、区)公务员的比例要从严掌握。要注意劳动模范的广泛性及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比例。

(三)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优先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职工技术明星、技术能手、县(市、区)、市各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推荐。对其他符合条件,并且事迹特别突出者,也可以破格推荐。

(四)推荐基层单位和党政群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为劳模人选,不仅要征求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还须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含国税和地税)、审计、纪检(监察)、安全、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

(五)2006年5月以来,在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在评审时,不得降低评选条件,不得搞照顾,不得搞领导圈定。上报劳动模范候选人先进事迹要准确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凡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填写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审批表”一式4份;“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简表”一式30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并附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八)劳动模范事迹材料主要是总结2006年以来的先进事迹,篇幅2000字左右,一式30份(含电子版)。

(九)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务必于2010年3月底前将市劳动模范简表及事迹材料,一并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六、奖励办法

被评为市劳动模范者,由市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称号,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

七、组织领导机构

为做好这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特成立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各重点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各重点企业务必于2010年3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劳动模范评审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一式5份,报送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2916980 2916491
电子邮箱:pds2916491@163.com

附件1、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2010年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
3、2010年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说明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