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平工文[2009]31号)


文件正文

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基层工会:

2006年以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几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发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市的创建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我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对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表彰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调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努力开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推荐评选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既注重创建实效,又注重创建过程。

二、推荐评选范围

开展创建活动以来,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方面成效显著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劳动法》、《工会法》、《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河南省工会条例》、《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2、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部职工都签订有劳动合同,用工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程序合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制度健全。未发生劳动违法事件和因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3、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工作及时、全面、真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4、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及时签订、续签集体合同,合同履约率和职工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健全落实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完善,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和效益提高逐年增长。企业和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企业能按时足额缴纳,无拖欠现象。

7、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和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职工钻研技术和生产积极性,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生产经营持续发展,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8、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到位,全年未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职业危害事件。

9、企业支持工会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10、工会工作达到标准化的要求。有独立的工会工作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依法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并能按期换届;工会经费独立且有独立的银行帐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开展的活动。

11、积极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工作者条件

1.模范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表现突出。

2.地区或者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职工满意,创建活动走在了全市或本县(市)区前列。

四、推荐名额分配和表彰方式

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的推荐名额将根据各县(市)区、各产业企业的数量,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三季度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检查的情况确定。

表彰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平顶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单位”,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平顶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颁发奖牌、证书。对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总工会择优授予 “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五、推荐评选办法

推荐评选工作由各县(市)区、各产业、市总直属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分配的名额,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平时掌握活动开展的情况,确定拟推荐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单位要兼顾不同行业,推荐的个人要兼顾党政工各方面,没有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不在推荐表彰之列。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确定推荐名单时,要充分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推荐名单确定之后,各县(市)区、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应于2009年10月12日之前,将推荐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表、申报材料及附件2所要求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命名表彰。

六、工作要求

此次对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是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为推动我市创建活动的开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产业、市总直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通过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择优推荐,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以他们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促进全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我市“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平顶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申报平顶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单位所需材料

                      平顶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平顶山市总工会代章)
                              20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