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总工会举行“2019年中秋节集中慰问困难职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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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2019中秋佳节来临之际,为让舞钢市城镇困难职工度过一个欢乐,幸福的传统佳节,9月6日,舞钢市总工会在市工人文化宫举行“2019年中秋节集中慰问困难职工”活动,为困难职工家庭集中发放慰问品,把组织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

舞钢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刘吉功在活动现场对困难职工送上了中秋佳节温暖美好的祝福,并鼓励他们树立战胜困境的意志和信念,在各级工会组织的帮助下,争取早日走出困境。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们组成物品搬运和发放工作队,把中秋月饼、大米、食用油、水果等慰问品一户一户的发放到困难职工手中,一边发放一边与他们热情交谈,“最近身体咋样”?“恁年龄大了,再心情不好,也不能喝酒,太伤身体了!”熟人见熟人,除了一声声的佳节的祝福,更多是“娘家人”与困难职工间那一份份沉甸甸的情份。“大叔,我帮你拿上车,你搬不动!”“谢谢同志们,你们辛苦了!”

活动中,考虑到有困难职工因病不能到现场领取慰问品,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世晓慧直接带领工作队将“中秋温暖大礼包”送到困难职工家里,交到困难职工手中。

“感谢党的好政策,这些年让我们职工受益太多,离开工会的帮助,我们真的是难啊!谢谢你们,真的!”文化局困难职工赵奇家属感动的说。

在农业局困难家庭胡新晓的家中,他为工会工作人员捧上刚出炉的蒸馍,一定要她们尝一尝......

据了解,中秋佳节对城镇困难职工的慰问活动是舞钢市总工会一直延续的送温暖活动之一,是工会帮扶工作中的民心工程、品牌活动之一。2019年中秋接受慰问的城镇困难职工人选,经过基层工会上报,三次入户精准排查摸底,共有48名困难职工列入慰问范围。

舞钢市总工会工作人员陈桂香动情的说,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是一件严肃而温暖的工作,接下来市总工会还要及时总结,动态跟踪,把最新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人员列入帮扶计划,在上级工会的正确引领下,把握好杠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让工会工作进一步走进职工之中,让帮扶工作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温暖和关怀落到实处。

关于对2019年度教育系统教学技能竞赛活动获奖教师的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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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教师队伍人才的培养和促进专业化、全面化发展,平顶山市总工会、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成功举办了2019年教育系统教学技能竞赛活动,本次大赛共有138个单位288名教师参加。经大赛组委会精心组织,层层选拔,大赛评委组认真评议,最终审核评定出 210名获奖教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大赛组委会决定对刘新燕等7名特等奖教师, 谷彩勇74名一等奖教师, 李可可等 129名二等奖教师予以表彰。同时对特等奖获得者按程序申报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对特等奖和一等奖获得者授予“平顶山市教学标兵”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教师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进取精神,再创佳绩。全市广大教师要以他们为榜样,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为平顶山高质量重返第一方阵而努力奋斗。

关于召开全市劳模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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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劳模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定于2019年9月6日上午召开全市工会劳模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9年9月6日上午8:30,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市总工会十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汇报今年以来劳模助力脱贫攻坚“6+1”行动开展情况,安排部署年底前相关工作。

四、参加人员:

各县(市、区)总工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会、高新区工会主管主席或部长,市总直属企业工会主管主席或部长。

五、相关要求:

各单位相关人员要准时到会,上报纸质书面工作总结及电子版pds2916491@163.com,内容主要包括:今年以来劳模助力脱贫攻坚“6+1”行动开展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参加劳模数量、投入资金,建立劳模助力脱贫示范基地数量,存在的问题及议案。每个单位汇报时间在8分钟以内。

请各单位于9月5日17点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市总生产保护部。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市级以上劳模访问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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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以上劳模访问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准确掌握市级以上劳模基本情况及生活、身体健康状况,切实做好2019年度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和市级劳模(含享受待遇者)专项补助资金和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的发放工作。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市级以上劳模访问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劳模访问调查是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全国、省、市各级劳模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劳模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也是为了做好今年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省、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重要依据。开展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劳模的关心厚爱。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劳动模范生活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切实摸清劳模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困难劳模数量和困难程度。

二、时间安排

自通知之日起至2019年10月中旬。

三、调查范围

此次摸底调查的对象为我市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省五一奖章获得者和市级劳模。

四、具体要求

1、要高度重视。今年劳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此次劳模调查将作为今年各级劳模帮扶救助的主要依据,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报者,将不参加今年的劳模帮扶救助工作。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组织专人,集中精力开展工作,确保如期上报。

2、要认真填写。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全国劳模访问调查表》(附件1)、《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奖章访问调查表》(附件2)、《全国劳模访问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奖章访问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市级劳模和省五一奖章访问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劳模本人及家庭存在一定困难并提出救助申请的,一定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本人申请、本人收入证明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医药费单据复印件、荣誉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3、要严格把关。各单位在填报上述材料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必须经基层工会审核,并加盖基层工会公章。并在劳模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请各单位将调查表汇总盖章后于10月20日前报市总生产部(电子文档和打印件各一份,邮箱:pds2916491@163.com)。

附件:

  1. 全国劳模访问调查表
  2. 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访问调查表
  3. 全国劳模访问调查情况汇总表
  4. 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访问调查情况汇总表
  5. 市级劳模和省五一奖章访问调查情况汇总表

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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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现将《平顶山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河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豫工文〔2019〕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脱贫解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重点保障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送温暖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 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工作的专项资金。

2. 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 本级工会经费安排。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 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 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 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 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 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 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4.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5. 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6. 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标准:

1. 送温暖资金使用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一类群体、同一项目救助或慰问金额执行统一标准。救助时采取实名制发放,发放前要进行公示。

2. 针对同一对象的同一项救助或慰问年度内不得重复,不同项救助或慰问年度内可分别开展。

3. 送温暖救助或慰问额度不应高于当地全国级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1-4项要求的职工,救助标准不高于3000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5-6项要求的职工,慰问标准不高于1000元。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一般应采取银行卡(存折)汇款形式发放,特殊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采取现金、实物等形式发放。汇款发放以银行到账单据为准,现金和实物发放需要受助人实名制签字。送温暖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工会在对建档困难职工做好常态化帮扶、帮助其解困脱困的基础上,在职工发生困难时或重要时间节点对以上职工走访慰问。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走访慰问重点职工群体。要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慰问标准。

第十条 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原因、慰问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实名制表原件由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工会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上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查。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其中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由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帮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没有建立帮扶中心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会、高新区工会,产业工会、市直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由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代为实施。

第十三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四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十五条 送温暖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县(市、区)总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市总工会保障部

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现将《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帮扶资金对全国级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档案、将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外。

对超出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规定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各级工会可以根据当地财政批复(要求)、工会的有关规定、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结合困难职工数量、筹资额、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工会经费上解渠道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市、县、企业级)的档案管理办法,分级建立档案并采用本层级帮扶资金实施帮扶。

 第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包括:连续六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多,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加入工会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四条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核算。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流动就业的或无法核定收入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民工家庭有农副经营性收入应计算在内,若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收入计算。

第五条  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标准衡量。困难职工家庭困难标准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必要支出费用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的支出费用,其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以户籍地政府认定的低保户为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它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多,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的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宅的(或人均房屋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名下有商业、工业等经营性土地或房产的;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困难职工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学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2倍以上的)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或名下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各地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机制、公示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不得建档帮扶;对具有劳动能力而不接受政府、社会组织提供工作岗位两次的,不予建档帮扶,已建档的进行注销脱档处理。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金的,应追回违规所得。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九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支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十四条  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五条  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审批对象公示、建档工会核实、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要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十六条  各建档单位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七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代管。

第十八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它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数据比对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平工文〔2017〕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现将《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第一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

第一条  帮扶资金由财政拨付和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社会化的方法筹集。主要来源是: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配套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三)上级工会拨付和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帮扶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帮扶资金是拨付给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占用、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超标准发放。

(二)拾遗补缺原则。坚持制度保障为主,工会救助为辅。

(三)依档帮扶原则。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

(四)公开公平原则。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五)依规施助原则。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地方财政、各级工会投入、社会捐助的帮扶资金,各级工会可以根据当地财政批复(要求)、工会的有关规定、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在使用对象、范围、程序、标准、形式、时限上另行规定,如无规定,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建立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连续六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当地低保线上浮50%),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多,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五)加入工会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对以上第三条所列已建立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救助,且帮扶项目限定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六种类型。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它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开展帮扶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应由本级工会解决,同时应争取同级政府支持。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程序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求助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有效证明、家庭成员有关资料,并授权当地工会帮扶中心可以对其所提供资料进行核查。

(二)基层工会和帮扶工作站(或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须对拟帮扶的职工进行入户调查,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资产情况;拟帮扶职工的家庭状况,须在单位、帮扶工作站(或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填写困难职工登记表时,须由基层工会主席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送上级工会帮扶中心。

(三)帮扶中心受理后,应严格核查拟帮扶职工的家庭状况,符合建档条件的,及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职工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资产有疑问的,应联系当地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房管、民政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情况不明的不得建档。

(四)建档后,帮扶中心应首先指导基层工会,帮助困难职工享受到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助学、就业等政策。

(五)帮扶中心提出具体的救助意见,小额资金救助可按权限,由帮扶中心主任审核,报分管主席审定签字后办理。

(六)使用大额资金和集中发放资金需制定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按照工会财务管理程序办理。

(七)帮扶中心救助方案确定后,应将该方案在帮扶中心办事大厅和本级工会网站(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八)发放救助款(物),办理相关手续,资料分类存档并将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长期在档的困难职工如家庭信息没有变化,不必每次救助重复提供资料。

从接到求助者书面申请时起,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审批(或退档回复);从救助意见批复时起,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帮扶资金发放。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标准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的救助标准为:

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困难职工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学生同时上学,可分别救助。

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20000元,同时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同时,须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职业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工保字〔2014〕1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未经省总批复,不能使用中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 主要是对困难职工的诉讼、律师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对全国级建档困难职工每年度至少提供一项帮扶。

 帮扶资金的使用形式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应采取非现金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 (存折)发放,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救助金额、救助次数和救助的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中央财政、省财政用于其它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帮扶资金使用时限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须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监督

困难职工档案

困难职工档案是分配和发放帮扶资金的主要依据,救助困难职工必须首先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各帮扶中心应按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核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要严把建档关,不得随意扩大帮扶范围、降低建档标准。各类救助资料,要根据资金来源、救助项目严格分类,及时归档。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实时跟踪,及时更新困难职工档案,加强档案动态管理。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条 职责划分

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帮扶资金分配方案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帮扶资金使用方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帮扶资金使用方案需经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后实施。

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工会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困难职工帮扶满意度,防止困难职工群体性事件发生。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帮扶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杜绝不经培训就上岗的现象。

第十帮扶资金的预、决算

帮扶资金纳入市、县(市、区)总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各县(市、区)总工会于每年初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算汇总表上报市总工会保障部。

第十帮扶资金账目的设立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它辅助台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总工会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县(市、区)总工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报销凭证

(一)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银行卡 (存折)发放的,以银行回执单据为报销凭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外,需附上有困难职工签名的“实名制汇总表”。

(二)其他类帮扶资金,在出资单位或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银行卡 (存折)发放,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须以困难职工签名的“实名制汇总表”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第十帮扶资金的核算

帮扶资金的核算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全口径纳入本级工会年度预决算管理。帮扶资金实行本级财务部归口管理,按照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各种来源的帮扶资金原则上都要先经过市、县(市、区)总工会财务部账户,再拨付到独立开户的帮扶资金账户。帮扶中心只管理和核算本级工会使用的帮扶资金。

(一)会计科目明细设置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帮扶资金的核算主要使用“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上级补助收入——送温暖补助”、“政府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补助下级支出——送温暖补助”、“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维权支出——送温暖费”、“其他应收款——拨出经费”、“其他应付款——拨入经费”等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明细设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在会计科目下按照帮扶资金性质分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帮扶资金、本级财政帮扶资金、市和县(市、区)总工会帮扶资金、接受捐赠帮扶资金等。

2.在会计科目下按照帮扶资金性质设置核算类进行辅助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按照帮扶资金的不同来源,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中央财政、省财政、省工会帮扶资金。

市、县(市、区)总工会财务部收到资金时,按照帮扶资金的不同性质记“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三级明细科目”。支出时,根据保障部提供的手续齐全的资金分配意见,分配应拨付下级工会的帮扶资金记“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三级明细科目”,分配给本级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记“其他应收款——拨出经费——三级明细科目”。帮扶中心收到财务部拨付的帮扶资金时,记“其他应付款——拨入经费——三级明细科目”,支出时,根据资金发放的有效凭证,记“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三级明细科目”。

2.省财政通过市、县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市、县(市、区)总工会财务部收到资金时,记“政府补助收入”。支出时,根据保障部提供的手续齐全的资金分配意见,分配应拨付下级工会的帮扶资金记“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三级明细科目”;分配给本级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记“其他应收款——拨出经费——三级明细科目”。帮扶中心收到财务部拨付的帮扶资金时,记“其他应付款——拨入经费——三级明细科目”;支出时,根据资金发放的有效凭证,记“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三级明细科目”。

(三)帮扶资金年终结转

年度终了,要根据帮扶资金账务编制帮扶资金决算表并结转支出,即:借记“其他应付款——拨入经费——三级明细科目”,贷记“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三级明细科目”等。财务部根据帮扶资金决算表进行账务合并,即:借记“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三级明细科目”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拨出经费——三级明细科目”。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查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帮扶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总工会每年对各县(市、区)总工会组织一次普查,省总工会对市、县(市、区)总工会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十九各县(市、区)总工会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平顶山市总工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平工文〔2018〕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平顶山市总工会“金秋助学”活动启动


正文

8月21日下午,市委副书记葛巧红带领市委办公室、市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看望慰问部分贫困大学新生,为他们送去了助学金、行李箱等物资,这标志着一年一度的平顶山市总工会“金秋助学”活动启动。

平顶山人民商场困难职工刘会召患有糖尿病,妻子没有固定工作。虽然家境贫寒,生活清苦,但他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学习努力,勤奋进取,今年双双考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和许昌学院。葛巧红一行向刘会召一家送上祝福,并关切地询问两个孩子学习、生活和入学前的准备情况。得知他们已经提前预习了大一的主要课程,对大学生活充满信心,葛巧红很欣慰,鼓励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保持积极健康、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磨砺自强不息的坚强品质,努力学知识、长本领、强素质、增才干,充实大学生活,展示良好形象,早日成为有用之才,建设国家、回报社会、孝敬双亲。

葛巧红祝福他们即将开启的大学生活,勉励他们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努力成为国之栋梁,回报亲人的辛苦付出和社会各界的关爱期望。葛巧红同时嘱咐随行人员,要多关心、关注贫困家庭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充分利用好各项助学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帮扶工作,切实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求学氛围。

今年,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继续开展“金秋助学”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已累计筹集助学资金560万元,可救助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子女32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