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发放公示名单(第一批次)


正文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对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发放名单(第一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6日,为期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帮扶中心。联系电话:0375-3799662    联系人:张鹏。 

名单如下:

舞阳钢铁公司:高连祥   孙爱强   李新谱   汪小剑   郑晓光   刘宏楼   张松清

平高集团:靳占立   王丰收    赵中朝    岳光辉     侯振兴    郑春莹      高云丽

姚电公司:赵新云   王少林  

舞阳铁矿:郭丹峰 

新城区: 刘士亮   边玉琴      陈爱芳

高新区:李爱琴   吕晓娜  

中电投鲁阳发电:张乐军   周心宽 

园林处:白献民    焦向媛    赵 峰    张荣法  

自来水公司:胡桉睿

文广新局:赵 阳    

平顶山市第二中学:梁民昌

新华书店:曹斌    安冬

第二人民医院:王军玲    吴军 

平顶山市工会系统1-10月份消费扶贫工作统计情况通报


文件正文

近期,根据推进消费扶贫工作部署安排,市总工会对1-10月份消费扶贫工作统计情况进行了汇总。截止10月16日,全市各级工会在消费扶贫中实际成交额共3341.57万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 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
  1. 领导重视,行动迅速。市总工会党组高度重视,根据河南省总工会督查通报《关于今年以来消费扶贫工作的情况通报》(豫工督查字[2020]3号)文件精神,对照问题,对标先进,查找不足,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工作。第一时间研究并下发了《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做好消费扶贫工作情况统计的通知》,10月14日市总工会专门召开了全市各级工会负责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参加的推进消费扶贫工作会议。市工会负责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二级调研员李钢成,主动承担领导责任,针对存在的消费扶贫统计工作不扎实,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就如何推进我市工会系统消费扶贫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清醒认识消费扶贫工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性。二是理清了如何做好消费扶贫统计工作工作思路。三是一定要数据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四是明确了此次消费扶贫工作不是做不做的事,而是必须要完成的政治任务,提出了要于年底进入全省第一方阵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主动,各尽其能。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各级工会组织发挥主动性,想方设法开展工作。各级进一步进行了再动员,再发动。宝丰县总工会根据市总通知和会议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把工作做实做细,对汇总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剔除不实的数据。平煤集团工会主动与市总进一步沟通征询具体工作要求,在全集团展开工作。市直工会面向全市各行政直属单位点多面广,在人手少,工作量大,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积极推进。
  1. 工作扎实,成效初显。这次消费扶贫工作各级都很重视,工作开展各有特色。市总工会、市扶贫办和市邮政公司联合开展“消费扶贫,邮连万家行”活动在平顶山工会网上嵌入“平顶山消费扶贫平台”,优选上架平顶山地区的扶贫产品上架,目前平台已投入运行。从上报数据分析,采购消费扶贫产品途径较广泛,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采购涉农产品。广大职工个人消费成为主力军,直接到户消费、周日节假日乡村游,驻民宿(农家院)、吃农家饭,购买农产品。舞钢市、郏县、鲁山、市直单位、产业工会等从扶贫基地、扶贫企业直接采购农产品成为消费主渠道。市总工会、舞钢市、公交工会系统积极落实上级要求购买援疆(援鄂)农产品。舞钢市、叶县开通了扶贫直播带货平台。姚电公司于10月14日当天就完成统计上报,并把消费扶贫工作总结一并上报。舞钢公司于10月15日完成上报工作。舞钢市总工会、叶县总工会、湛河区工会、卫东区工会、热电公司工会、热力公司工会、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工会、江河机械有限公司工会等8家单位按时间节点完成数据上报工作。尤其是叶县总工会和姚电公司工会按时上报消费扶贫统计数据的同时,一并上报了消费扶贫工作情况总结。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此次统计消费扶贫工作可以看到,平顶山市各级工会在消费扶贫工作中,发挥了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主力军作用,在有效缓解受疫情影响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工会组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看到存在的不足:
  1. 政治站位不高的思想仍然存在。从上报时间节点看,共有10家单位做到了按时上报。仍有多数单位不能按时上报。有的单位还要经过多次电话催报才完成上报,还有个别单位至今没有上报。极个别单位还直接讲,没有开展消费扶贫工作。还有单位过分强调自己工作任务繁忙、人手少、时间紧无法完成工作,只能做多少是多少,做到哪里是哪里,消极对待工作的现象。这些现象暴露出个别单位对消费扶贫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对标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政治站位较低,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动员力度不够,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2. 消费扶贫工作开展不深入。如何开展好消费扶贫工作,各级从不同渠道都在贯彻执行,市总工会今年来先后在工会系统下发和转发了相关消费扶贫文件。从统计数据分析,多数单位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抓落实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工会组织的“四送”帮扶活动、逢年过节发放职工福利、慰问困难职工时,拿出不低于20%的金额采购贫困地区或对口援疆(援鄂)地区消费扶贫产品。还有根据《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促消费助发展工作的通知》(豫工发电[2020]17号)要求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在为每位会员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年度节日慰问品之后,可再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在2021年元旦前为会员以实物形式采购发放一批我省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等方面。在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各单位还没有把相关政策用好用足用到位。
  3. 消费扶贫统计分类不规范。针对此次报表如何填报,专门有说明,要把相同(相近)的类项进行汇总归类。多数单位归类工作没有做,直接上报充当了二传手,造成统计工作量增加。还有的单位把明显不属于消费的项目也报上来,增加了甄别工作量。
  4. 消费扶贫统计数据不全面。此次消费扶贫工作统计安排的时间紧,统计工作量大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多数单位能够克服困难,把所属的单位、需要统计项目基本能够统计全面。但仍有单位没有把所有单位统计到的,需要统计的项目还有把握不准确,多数没把职工个人消费情况、职工疗休养、劳模助力脱贫攻坚等纳入统计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要对标先进,进一步加大消费扶贫动员力度,完善工作措施,提升工作质量。二是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总工会持续深入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办[2020]25号)、《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促消费助发展工作的通知》(豫工发电[2020]17号)和《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总工会持续深入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助力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工办[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完善消费扶贫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消费扶贫工作统计及消费扶贫工作信息一并上报市总扶贫办公室(邮箱pingqf163@163.com)。三是1-10月没有上报的单位和此次上报数据不全的单位,于11月底前一并上报,上报的数据要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四是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力度并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形成消费扶贫合力。

    附件:平顶山市工会系统1-10月消费扶贫统计

     

                                                                                                            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关于转发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现将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豫工劳经〔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信息采集工作,并将信息采集情况于10月26日前报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关于转发河南省总工会《关于推荐申报第六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现将河南省总工会《关于推荐申报第六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通知》(豫劳经〔202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申报工作,并将推荐申报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关于评选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分工方案》文件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积极应对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市劳动关系三方决定表彰一批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工作者。现就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近年来,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方面成效显著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营者、劳动关系三方相关部门工作者。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条件。

1.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能够模范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履约质量高。劳务派遣用工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等行为规范、合法。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制度健全。未发生劳动违法事件、劳动争议企业败诉案件和因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3.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按照《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按照《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时报上级工会备案,合同履约率和职工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建立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涉及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工作及时、全面、真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5.企业有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坚持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6.企业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企业能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具备条件时,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企业能够鼓励和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7.企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能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8.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企业健立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大,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近年来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职业危害事件。

9.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经营者和职工都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广泛的影响力。注重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关注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配备文体娱乐设施,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企业职工能够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10.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职工钻研技术和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生产经营持续发展,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企业支持和参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积极参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11.工会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企业支持工会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企业工会具有工会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工会工作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依法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并能按期换届;企业能按照工会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工会经费独立且有独立的银行帐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要求开展活动。

(二)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先进工作者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在劳动关系三方部门中从事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作两年以上,对本辖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作出积极贡献;

3.推选的行政领导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职工信任投票满意率在80%以上,任现职一年以上;

4.所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

5.所在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劳动关系冲突重大事件。

三、推荐名额分配和表彰方式

这次评选表彰活动拟表彰全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40家,全市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工作者6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表彰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贡献突出的单位授予“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市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贡献突出的个人授予“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四、推荐评选办法

推荐评选工作由各县(市、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办公室根据企业及个人申报材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拟推荐名单,推荐的单位要兼顾不同行业,推荐的个人要兼顾党政工以及劳动关系三方各方面,2020年12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以及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推荐名额汇总表报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严格审查后,然后命名表彰。

推荐材料报送地点:平顶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联系人:孙俊峰

联系电话:3799617

联系邮箱:pdsghbzb@163.com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通过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择优推荐,并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先进个人的事迹,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以他们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作出新贡献。

平顶山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会召开


正文

10月23日上午,平顶山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会召开。市委副书记葛巧红主持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闫廷瑞,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国晓出席会议。市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各县(市、区)总工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工会联合会主席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贯彻了全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现场观摩推进会精神,总结了前期平顶山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任务,有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葛巧红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全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指出要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准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强化措施,压实责任,紧扣节点,抓好落实,推动全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葛巧红强调,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点题、部署、指导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党中央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扎实做好“六稳”“六保”,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动力源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取得实效。要认真研究梳理,抓住推进改革重点关键,以政治保证为根本,突出党建引领,抓牢队伍建设,选树先进典型,为深化改革提供组织保证;以素质提升为关键,增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建立激励机制,为深化改革增强素质基础;以制度落实为手段,畅通发展通道,提升政治地位,提高经济待遇,保障合法权益,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空间。要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各成员单位要紧盯目标任务履行落实好方案,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深入研究做好指导服务,各级督查部门要强化督查问效,各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步伐,团结带领全市广大产业工人更好地扛起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担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闫廷瑞总结了全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从加强产业工人政治引领、加快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提高产业工人待遇水平、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撑保障五个方面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

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运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的通知


正文

为充分发挥工运理论研究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提升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调研能力,更好地指导我市工会改革创新工作,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上级工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总工会、市工运研究会决定开展2020年度工运理论研究成果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内容

参评作品为工运理论、政策研究等与工运、工会工作相关的论文、调研报告等,以往参评过的以及与工运、工会无关的作品不在参评范围。

二、参评数量

各县(市)区报5-10篇,各产业工会报3—5篇,市总直属企业各报5—10篇,其它单位报1-3篇。

三、评审办法

根据报送情况,首先进行初评,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在一等奖中择优按程序申报市五一劳动奖章。

四、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及时对参评作品进行汇总,积极参与评选。严禁网上抄袭,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作品用A4纸打印一式十份报送至市总工运研究室,并请备注联系方式(文章标题黑体二号字,标题下注明作者和单位,正文三号仿宋字,小标题加黑),同时将电子版传送至《平顶山工人》电子信箱(pdsgr@126.com,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2020年度工运理论研究成果”)。

报送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报送地址:市总工会工运研究室(1301室)

联系电话:3799658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部级和市劳模访问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正文

根据《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以上劳模访问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准确掌握我市省级劳动模范(含全国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部级享受待遇者,下同)、平顶山市级劳模(含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和享受待遇者)基本情况及生产生活、身体健康状况,为2020年度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的发放工作做准备,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劳模访问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劳模访问调查是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劳模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也是为了做好今年市级以上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对劳模生活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切实摸清劳模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困难劳模数量、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将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时间安排

自通知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结束。

三、主要任务

此次调查我市市级(含省五一劳动奖章)以上劳动模范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困难情况。

组织劳模如实填写《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访问调查表》(附件1)、《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访问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市级劳模和省五一奖章访问调查情况汇总表》。拟提出困难申请帮扶救助的市级以上劳模,需提供本人年收入情况证明、特殊困难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劳模所在基层工会核查、核实后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其中:在职劳模收入情况,以劳模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本人全年总收入(含工资、补贴、奖金、分红等)证明为依据;离退休劳模收入情况以人社部门提供养老金或者工资卡发放流水(含补贴及其他收入)为依据;农民劳模和无固定就业岗位的劳模,以所在村委会或街道(社区)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劳模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体检报告、病历和诊断证明(复印件)等相关凭证为依据;因本人及家属、子女下岗、上学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困难的,以所在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劳模本人当年去世的,酌情发放一次性慰问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劳模管理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组织专人负责,扎实组织开展劳模访问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核实劳模基本情况,做到不落一人,不留空白。

(二)准确掌握困难劳模数量和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做好各类表格、证明材料的审核、填报、存档工作,严把审核关,如实上报各类材料,杜绝弄虚做假行为。

(三)劳模所在基层工会或劳模管理单位要对拟帮扶救助的困难劳模基本情况、困难原因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请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表格、申请、公示和证明材料报市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经分管领导签名纸质材料和全部材料扫描电子版各一份)。

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顶山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据省总最新规定,市总工会出台了《平顶山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帮扶工作连续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工办〔2020〕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各级工会投入,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等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建档的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如下救助项目:

1. 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每户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平顶山当年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 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每户每年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同时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3. 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万元,困难职工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学生同时上学的,可分别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4.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5. 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应超过2万元,确需超过2万元救助的,应逐级经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须经省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全国总工会同意。

(二)其他地方财政、各级工会投入、社会捐助的帮扶资金,各级工会可以根据当地财政批复(要求)、工会的有关规定、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在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上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在精准识别困难职工数量和困难程度基础上,参照平顶山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政府同类项目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具体帮扶项目的详细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指数和社会救助水平挂钩的帮扶标准年度调整机制。

第八条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三章 资金的预决算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资金拨付单位的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当年度需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预计将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当年度11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依据各地建档困难职工户数、帮扶项目及标准等因素制定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可以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年度可根据帮扶资金总量和困难职工户数确定各类资金承担比例。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应尽快制定本单位专项帮扶资金实施方案,并将帮扶资金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

年度终了20日内,各县级总工会应将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按照各级财政有关绩效管理的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县级工会要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县以下各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 (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工文〔2019〕61号)《平顶山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工文〔2019〕62号)《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平工办〔201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