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友谊杯”气排球赛圆满落幕


正文

经过四天的激烈争夺,5月8日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友谊杯”气排球赛圆满结束。该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副总经理耿铁纯,副总经理李三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志辉,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平岗,总工程师黄瑜出席了闭幕式。

闭幕式上,平岗同志宣布了获得比赛前三名的参赛队和优秀组织奖获得队,公司领导分别为获奖队颁发了奖金和奖杯。随后,耿铁纯同志致闭幕辞,他指出此次气排球赛的圆满开展,离不开承办部门、各分工会、和广大参与者的辛苦与努力,整个活动贯彻了“文明、友谊、拼搏、向上”的比赛宗旨,遵循了“健康生活 快乐工作”的理念。并号召广大干部职工把在赛场上勇争第一、舍我其谁的精神带到公司的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现场复查工作中去,带到公司的创优工作中去,带到全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中去。

本次活动的开展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了职工之间的交流,展示了广大职工讲团结、讲文明,敢于拼搏,乐于争先的精神风貌。在本次比赛的带动下,广大干部职工的热情更加高涨,斗志更加昂扬,信心更加坚定,纷纷表示要继续弘扬在赛场上的奋进精神,团结拼搏,凝成一股绳,全力以赴为公司各项重点工作努力奋斗!(刘丹青)

宝丰县总工会调研组到三兴新型建材公司走访调研


正文

5月8日上午,宝丰县总工会副主席王海四带领保障部部长李丰豪、宣教信访女工部部长孙秋丽一行,深入到闹店镇工会及宝丰县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督导检查乡镇工会“走访职工听民声、深入基层解难题”活动开展情况,走访调研企业一线职工。目前,该调研组已对李庄乡工会、城关镇工会及所辖的李庄乡霞光学校、李庄乡矿山福利机械厂、宝丰县东岭岗纯净水厂、宝丰县众鑫选煤有限公司进行了走访调研,座谈及个案访谈职工、女职工达60余人。

在闹店镇工会,调研组一行听取了该镇工会落实“走访职工听民声、深入基层解难题”活动进展情况汇报,查阅了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档案,对于该乡镇工会在走访活动过程中,能够针对遇到和职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帮困解难等服务职工、农民工所做的一些具体工作和做法给与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调研组一行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听取了公司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了不同岗位职工代表面对面座谈,进行了“一对一”职工代表个案访谈,征求了职工的意见建议,发放了调查问卷,走进了车间厂房、食堂娱乐等场所,全面了解了三兴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工作生活、劳保休假等。就今后的工作,调研组一行希望三兴公司工会要继续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完善规范,立足职工长远利益、公司长远发展开展工会工作,实现利益和谐双赢。

孙秋丽对于在座谈三兴工会女职工组织及女职工过程中,了解到一名单亲女职工的困难境况后,当即要求三兴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适时给与其安抚、疏导和帮助,同时表示将根据其实际情况,考虑纳入宝丰县“六一”节日困难女职工家庭帮扶救助范围。

据了解,宝丰县总工会“走访职工听民声、深入基层解难题”活动开展以来,机关三个调研小组分别行动,深入到各分包乡镇工会、企业开展督导和走访调研活动。全县各级工会结合实际、迅速行动、落实活动、氛围浓厚。(孙秋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答


正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2011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据此,《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平顶山市总工会技协办到宝丰宏发铁业有限公司考核


正文

5月4日上午,平顶山市总工会技协办主任王亚伟一行3人到宝丰县宏发铁业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建功“十二五”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带头人候选人——该公司董事长董发有进行考核。县总工会主席郭鹏飞陪同考核。

全市工会职工建功“十二五”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开展以来,宝丰县宏发铁业有限公司在董事长董发有的带领和大力支持下,公司工会立足企业发展,结合岗位实际,组织职工深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技术协作、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激发了公司职工创新智慧的迸发和创新能力的释放,职工争做技术能手、能工巧匠氛围浓厚,岗位技能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取得公司创新、节约、发展的可喜成绩,为县域经济环境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宝丰县宏发铁业有限公司会议室,考核组一行与公司各科室负责人及来自不同岗位的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大家对董发有的看法、认识,以及公司建功“十二五”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开展情况、成效的发言,对董发有干事创业、发展经济、身先士卒引领公司岗位业务技能科技创新与攻关的突出事迹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充分肯定。(孙秋丽)

汝州市总工会召开机关老干部座谈会


正文

5月3日上午,汝州市总工会召开老干部及退休职工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总工会主席姚军柱参加了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上,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副主席张留申,通报了市总工会今年来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在组织建设、工资集体协商、“三工”宣传、生产保障、女职工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成效,赢得了上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赞扬。市总工会还举办了全市基层工会主席培训班、下岗困难职工再就业培训班、“五一”慰问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状、奖章颁奖盛典等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反响。老干部们对工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工会的变化很欣慰、很自豪,纷纷表示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愿为工会工作创新发展再出一把力,再尽一份责。同时希望工会的全体同志在现任班子的领导下,同心协力做好工会工作,在“精、细、实”方面下功夫,创出工作特色,力争工会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汝州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姚军柱主席在讲话中指出,工会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老干部的关心支持,欢迎老干部们常回家看看,指导检查工作,同时感谢老干部们对现任班子的理解支持,决心在任职期间,不辜负老干部们的期望,以争创省级文明单位为契机,按照老干部们提出的建议积极整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努力打造工会“盆景”,在“精、细、实”方面做文章,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切实发挥工会在全市工作大局中的作用,为汝州经济社会发展谱写新的篇章,再创新的辉煌。
(办公室)

关于组织参加“2012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正文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决定联合举办“2012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文件已经印发各县(市)区相关单位。现将工会组织参与招聘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5月8日至14日。5月8日上午8:30在市人才市场(本市南环路原行政审批大厅)、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市中兴路华诚大厦3楼——原绢纺厂对面)举行活动启动仪式,仪式结束后面向社会进行免费招聘。届时市总工会将在启动仪式现场设立咨询服务台。

二、活动主题:民企就业大有可为。

三、招聘对象:以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

四、招聘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鼓励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参加招聘活动。要求各招聘企业、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五、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总工会可参与组织当地的招聘周活动。

2、直属企业工会、市各产业所属基层工会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子女(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应聘活动。

3、招聘活动结束后,各基层工会应将通过本次活动实现就业或达成就业意向的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电子信箱:pdsbfzx@126.com

2012年5月4日

鲁山县房产局为困难职工捐款


正文

2012年4月23日上午,鲁山县房产局组织了为困难职工杨超之子杨宇航捐款救助活动。

杨宇航,男,今年八岁,鲁阳九街小学一年级学生。经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枕部骨瘤,动手术花费了数万元。鲁山县房产局领导知道后,积极组织开展献爱心救助活动,动员全局干部职工共捐款7400余元。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国庆同志带领班子成员杨立新、林红杰、刘强、工会主席杨根生同志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前往患者家中,了解患者病情并,将捐款送到他们手中。

杨超同志及家属非常感动,表示今后一定更加努力工作,以优异的成绩来回报领导和全局干部职工的厚爱和支持。 (鲁山县总工会 张向阳)

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学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平教办[2012] 34号)


文件正文

各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工会、各学校工会: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当好主力军,在率先实现崛起、提前全面小康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教学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豫教工[2012]13号)要求,市教育局、市教育工会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技能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全市教学技能竞赛活动,是省、市劳动竞赛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教育工会组成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苏红英(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康建民(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部长)

方金定(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成 员:马玉豪(市教育工会主席)

周文菊(市教育局职改办主任)

周 梅(市教育局高校协调办主任)

张培华(市教育局高校协调办科员)

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工会,马玉豪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竞赛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成竞赛评审委员会,对参赛者的教学技能情况进行评审。各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工会、各学校工会等相关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竞赛领导小组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组织承办各所属区域、各单位竞赛活动的有关事宜。

二、竞赛内容

2012年全市教育系统教学技能竞赛共设11个科目,包括:高等院校大学德育教学、大学数学教学、大学英语教学;高级中学(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语文教学、数学教学、化学教学;初级中学数学教学、英语教学、体育教学;电教系统(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科目)小学美术教学、小学音乐教学。

三、竞赛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各学校工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竞赛方案,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2.要使用课件,采用现代多媒体等手段辅助教学,要从创新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手段、教学语言、教学板书、教学态度、教学仪表、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考察教师的教学技能情况,通过层层选拔,优中选优。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竞赛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除收回荣誉称号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4.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宣传媒体加大对教学能手、教学骨干、教学新秀的宣传力度,对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

5.参赛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2年5月1日以后出生)一般应是从事教学三年以上的一线教师。

四、表彰奖励

1.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精神奖励。

2.竞赛奖项设置

(1)高等院校三个科目的评审,由市教育工会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评审。

(2)高级中学(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语文教学、数学教学、化学教学各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二等奖若干名。

(3)初级中学数学教学、英语教学、体育教学各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二等奖若干名。

(4)电教系统(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课)小学美术教学、小学音乐教学各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二等奖若干名。电教学科竞赛工作由市电教馆组织实施,县(市、区)教育工会协助配合。

3.获奖者由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教育工会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获得者由市教育局、市教育工会授予“平顶山市教学标兵”称号,特等奖获得者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高校的三个科目直接参加省赛评选,如参赛者在省赛中荣获一等奖,经学校推荐、综合考核,每科选出一人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4.凡参加竞赛的教师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者,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晋级、评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自接到通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5月20日,过期不候。

2.报名地点:市教育工会办公室(市工人文化宫院内市总工会办公楼12层)。联系电话:3799631、3799632

3.参加竞赛者须上报(1)“平顶山市教育系统2012年度教学技能竞赛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一份(打印);(2)教案1份;(3)课堂教学实录DVD光盘一张(实录音影限所教课程全过程,不得超时);(4)2009年以来有关获奖成果或荣誉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负责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5)2000字左右先进事迹材料一份。(6)参赛者联系电话。报名时上报的表格、材料等必须用A4纸打印,凡申报材料缺项或不符合要求者不予接收、不得参评。

4.各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工会,要对竞赛选手进行选拔,每科限报10名,由县(市、区)教育工会统一报名,大(中)专院校、局属学校和民办学校可直接报名,每校每科限报2名。报名时交参赛费150元。

附:平顶山市教育系统2012年度教学技能竞赛申报、审批表

平顶山市教育局 平顶山市教育工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