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总工会修订了《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正文

为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水平,按照全总2008年实施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结合十年来全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实践,经广泛征求意见,省总对《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3年11月4日省总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形成了《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去掉名称中“管理”二字,一方面与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名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强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服务性,实现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赋予经授权的县级总工会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依据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将审查登记机关由省总工会和省辖市总工会扩展到经授权的县级总工会,符合十年来工会组织发展的状况,为基层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提供便利。

(三)规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为三年或者五年,与工会法规定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致。

(四)明确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保证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便于审查登记机关高效开展工作。

(五)规定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在本级工会工作经费中列支。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经费支持,保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顺畅运行。

(六)明确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可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工会组织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引导工会组织及时办理各种证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改进服务质量,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具备条件的工会都要依法实现普遍登记,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下附《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