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2013年工会干部培训班在省总干校圆满结束


正文

为了落实新华区2013年工会干部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基层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11月6日—8日,新华区总工会在河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举办了2013年工会干部培训班,来自全区11个街道办事处、16家企事业单位的5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区总工会主席吕聚合、常务副主席黄永生、主任科员宋丽、副主任科员边丽平出席开班仪式,区总工会主席吕聚合作了重要讲话。

吕聚合指出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进入“矛盾凸显期”,各种新旧矛盾也日益暴露出来,加强工会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不仅是党对工会工作提出的希望,也是广大职工对工会的迫切愿望。工会工作只有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大胆创新,才能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养成学习、实践、提高,再学习、再实践、再提高的循环往复的学习习惯,以此来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事业的健康发展。

吕聚合强调,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做好工会工作。通过学习,工会干部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把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省总工会十四大精神与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有效集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仅要有所作为,更要大有作为。二要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实现工会工作新突破。我们要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为立足点,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搭建工作平台,力争工会工作新突破。三要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听讲、勤记笔记,把老师讲课内容消化好、吸收好,在今后工作中学以致用、干出成绩,为我区工运事业再作新贡献。

省总干校的老师在授课的过程中紧贴各位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实情,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了生动、精彩的讲解。

学员们纷纷表示,通过培训受益匪浅,进一步坚定了基层工会干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使基层工会干部进一步熟悉了工会业务,提高了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清了工作思路,找准了工作切入点,对如何履行工会各项职责有了深入的了解,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工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县考核组考核宝丰县总工会2013年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正文

12月5日上午,县正县级领导干部张平带考核组一行到宝丰县总工会,就2013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总工会主席郭鹏飞参加了汇报会。

2013年,宝丰县总工会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市总九届十六次全委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县实际,积极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全县各项工会工作都取得了可喜成绩,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服务大局、服务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考核组对照《宝丰县2013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宝丰县总工会2013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考核,对县总工会全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我省出台《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工资奖金都可集体协商


正文

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建庄介绍,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法规,主要解决“谁去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的问题。

谁去协商:职工方代表一线岗位职工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谁来确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此外,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协商什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都可集体协商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津贴、补贴标准;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

怎么协商:发生争议,双方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协商意向书,收到意向书的一方,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为解决职工方不敢谈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违法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

下附《条例》全文内容。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九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津贴、补贴标准;

(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五条 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一)要约书、答复书;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九条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企业违法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舞钢市总工会到产业集聚区进行专题调研


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10月23日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中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12月6日,市总工会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议室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市总工会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负责人、工会主席、一线职工代表及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李建国主持。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世晓慧介绍了此次座谈会的目的,一是调查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职工队伍思想文化技能状况及职工对自身文化技能素质提升有什么要求,二是征求基层工会及职工对市总工会总体工作和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是通过座谈了解目前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及企业工会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市总工会向参加座谈的人员发放了企业职工技术技能工作现状调查问卷及对全市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的征求意见表让大家进行了填写,通过问卷形式了解企业工会和职工有关方面的详细情况。

接下来,企业行政方、工会主席及职工就各个企业的现状与发展、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及职工要求从不同角度一一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市总工会班子成员不时进行提问谈话,内容涉及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工文化建设、用工问题、和谐企业构建、职业病防治及对市总工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企业一线职工代表还就自身关注的问题与市总工会领导班子进行了交谈。谈话氛围融洽,与会同志畅所欲言,表达自身及企业的心声,反映出了许多实实在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市总工会主席陈云洲作总结讲话。他说,今天的座谈会开的非常成功,我们受益匪浅,对于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希望大家要不断探索,改进创新,并及时与企业管理方交流沟通,不断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回去后我们也会将大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第一时间进行商讨解决,对于不能解决的我们也将及时与市委市政府进行反映协商。从今天的座谈会可以看出,市总工会工作在一些方面还有所欠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基层企业、职工联系,多深入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促进舞钢工运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舞钢经济社会发展。(李阳)

汝州市总工会学习《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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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汝州市总工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并对全市学习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作出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总工会主席姚军柱主持了会议。

会上,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充分认识到,工资收入分配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改善民生、构架和谐劳动关系,调动全市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家表示要以《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广大职工主力军作用。

最后,姚军柱主席就学习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加强领导,落实到位。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重视,搞好培训,提高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新闻媒体和短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让广大职工学习、了解《条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三要加强督导检查。全市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企业检查督促《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指导企业建立高素质的工资协商人才队伍,努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科学快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汝州市温泉镇工会积极开展 12.4 法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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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汝州市总工会12.4普法宣传文件要求,温泉镇工会开展了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此次活动温泉镇工会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我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部署,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12月4日,温泉镇工会联合温泉司法所、镇综合治理中心在温泉镇主街道设立法律咨询台,横挂条幅,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现场解答。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页5000余份,农民法律宣传小册子1000本,法律援助法律公正宣传读本500本,宣传挂历1000份,悬挂横幅6条,制作法制版面7块,出动宣传车2辆,解答农民法律咨询56次,受教育人数达10000多人次。

此次活动我们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广大群众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我镇经济振兴社会安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胡巧 艳萍 汝吉)

汝州市环卫处工会心系一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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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汝州市环卫处工会为奋战在一线的600余名环卫职工发放了棉手套、肥皂、洗衣粉等冬季劳保用品。

为了进一步关心和爱护环卫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近年来,汝州市环卫处坚持开展“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以及建立环卫贫困职工档案、春节慰问职工、夏季为职工发放降温费、冬季为职工发放采暖费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活动。这是汝州市环卫处立足以人为本的宗旨,人性化管理,保障环卫职工利益,关心环卫职工的举措。 (薛东方 闫春红)

宝丰县总工会“联帮”干部深入特困家庭进行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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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上午,赵庄乡刘庄村86岁老人史京紧紧握住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三联三帮”包村干部王海四的手迟迟不愿松开地说:“哎!您说让俺咋谢您哩,又是上家看俺,又是送钱••••••”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三联三帮建五宝”活动小组关于对特困群众进行重点帮扶的通知精神,宝丰县总工会“三联三帮”包村干部深入赵庄乡刘庄村了解群众疾苦,当他们了解到史京老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其早年丧夫,常年患糖尿病,无子女,只靠低保来维持生活后,县总工会立即筹集1000元救助金,送到史京老人家中。

宝丰县“三联三帮建五宝”活动开展以来,县总工会所分包的赵庄乡包村干部经常走村入户,了解情况,为村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截止目前,县总工会共为所包村办好事12件,发放救济金3.36万元。

天瑞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荣获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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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荣获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
 
  近日,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报表彰了在今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中的优秀组织单位。天瑞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荣获“优秀组织奖”。
  今年5-7月,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响应汝州市总工会及省总、全总号召,认真组织集团各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参赛职工达600多人,有效地引导广大女职工对《特别规定》进行深入学习,对广泛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关于表彰平顶山市“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先进集体、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件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和要求,近几年来由平顶山市总工会、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和市工商联组成的平顶山市“创争”活动指导委员会在全市各个行业开展活动。活动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和知识型、创新型模范人物。

为表彰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各县(市、区)工会、各产业工会层层推荐、评委会严格审定、评选和社会公示,平顶山市创争活动指导委员会决定授予:宝丰县总工会等10家单位平顶山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称号;授予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等10个班组平顶山市“学习型组织标兵班组”称号; 授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医院医生叶朝辉等10名同志平顶山市“知识型职工标兵”称号;授予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平顶山市“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鲁山县第一幼儿园语言教研组等19个班组平顶山市“学习型组织先进班组”称号;授予平顶山市地税局科员石峰娟等18名同志平顶山市“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称号。

获得平顶山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学习型标兵班组和知识型职工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班组和个人,将由平顶山市总工会同时颁发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状”、平顶山市“工人先锋号”、平顶山市“五一劳动奖章”。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班组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再创佳绩,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全面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加大职工教育培训力度,为职工学习成才搭建平台,为提升职工整体素质提供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全面小康建设美丽鹰城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平顶山市“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名单

2、平顶山市“学习型标兵班组”名单

3、平顶山市“知识型职工标兵”名单

4、平顶山市“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名单

5、平顶山市“学习型先进班组”名单

6、平顶山市“知识型职工”名单

平顶山市创争活动指导委员会

201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