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总工会开设干部大讲堂活动


正文

为充实讲课知识,激发大家学习的主动力,叶县总工会每周一次的“工会干部大课堂”今天如期举行。

本周由叶县总工会副主席贾小莉带领全体同志学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贾主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有了一定的认识,学习的过程中提高了我们的精神境界和个人修养,让我们更富有智慧,更加理性的去面对生活。

通过开展讲学活动,扩大了全体同志的知识层面,提高了学习热情,在机关内部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舞钢总工会实行委员例会制度 推动基层工会工作蓬勃发展


正文

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号召,深入开展密切联系群众和改善工作作风活动,不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舞钢市总工会在活动中,结合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建立了市总工会委员例会制度,为推动全市工会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舞钢市总工会建立委员例会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及时了解基层工会工作进展情况,把握全市工会工作状态;二是沟通各行业工会组织之间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三是及时部署和推进阶段重点工作,保障工作目标圆满完成;四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业务短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了提高会议效率,舞钢市总工会委员例会制度采取分口召开的方式,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产业集聚区工会联合会委员会议,二是市直系统工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三是市属规模企业工会委员会议。同时,会议要求市总工会机关中层以上人员全部参加,及增强了会议的针对性,又提高了效率。例会为每季度召开一次。

例会主要任务主要有:(一)传达上级工会重要文件精神、贯彻上级工会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和安排。(二)汇报交流本季度工作推进及开展活动情况和下一季度工作打算。(三)探讨工会工作新经验新做法,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市总工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四)市总工会领导就分管工作对各基层工会工作进行点评,提出指导意见,督查落实目标任务完成的情况。(五)部署安排下一季度全市工会重点工作。

根据例会制度要求,舞钢市总工会于12月4日召开了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工会联合会委员第一次例会,到会委员针对全年工作目标进行了汇报、交流,并对当前工会工作的难点进行了广泛探讨,总工会班子所有成员也就分管工作进行了点评、讲解和再部署,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到会委员还表示,此项制度很合理也很实用,能够更好地促进工作的开展,回去后也会将此制度推广,建立各辖区工会主席例会制度,更好地推进基层工作的开展。(李阳)

舞钢市总工会召开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联合会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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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舞钢市总工会在市文化大楼配楼会议室召开了工会工作例会,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工会联合会主席,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世晓慧主持,市总工会主席陈云洲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主席汇报了近段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和明年工作思路。市总工会班子成员就各自分管工作重点和任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部署。

最后,市总工会主席陈云洲作重要讲话。他首先肯定了各基层工会开展工作的效果,强调了建立例会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第一通过例会这个平台让大家及时了解各级工会工作进展的情况。第二通过大家的汇报了解自身与同行业工会相比的优、劣势,便于查找自身不足和差距,取长补短。第三通过市总各分管领导具体的工作指导促进基层工会主席尽快熟悉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最后,陈主席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工会全面工作进行了生动阐述,使参会的各位主席接受了一堂形象的教育课。(谢春豫)

关于工会组建和数据录入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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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总工会:

自9月份以来,全总非公企业法人单位数据库已升级改版为全国基层组织建设管理系统(简称全总管理系统),数据更新也已全部完成。市总对各县(市、区)工会组建和数据录工作入明确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已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对下督促不够,工作进度较慢,根据省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3年底以前的工会组建和数据录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面对建会任务重,截止时间紧的情况,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紧急行动,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年底之前的有限时间,克服困难,强力推进,切实把建会工作落到实处。以全总预置数据为参照,对照预置名单,逐一审核建会情况,积极督促建会,再接再厉,一鼓作气,确保年度建会目标任务的完成,为企业普遍建会三年规划的收官之战划上圆满的句号。

二、加快审核,及时录入。各地工会要迅速动员起来,组织专门力量,抓紧时间,集中行动,开展排查建会、督促建会的攻坚行动。对照系统预置单位名单,逐户进行实地排查,采集单位信息,审核建会情况。建会情况审核工作,要在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采集到的信息要及时录入,特别是已经建会还没有录入的单位信息,要及时录入归档。对于未建会单位,要摸清实有职工人数,摸清未建会原因,摸清经营者是否有政治安排或荣誉称号等情况,努力推动尽快建会。要边建会,边录入,确保工作进展情况第一时间在系统中显示出来。截止年底前,要求数据库中预置单位的建会率和入会率都要达到95%以上。全总将以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对各地工会组建数据进行统计归档,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三、据实填报,确保准确。全总统计考核要求,职工入会率将以实际职工数为基数。填写企业实际职工数、工会会员数必须经过认真核查,据实填报,不得虚报会员数。特别是,实际职工数低于预置职工数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写会员数。对于已建会并在预置新数据之前已录入信息的单位,要重新核查填报实际职工数、会员数等信息,杜绝职工入会率虚高甚至超过100%的现象。建会率将以正常经营单位数为基数。修改企业状态为“事实不存在”,也必须经过认真排查确认企业已不存在。对于事实上仍存在但已迁出辖区的企业,要通过“企业转移”模块进行迁转,由上级工会及时据实妥善处理。

四、落实责任,大力推进。各地工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务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各自任务,分别对待。抓住50人以上单位,攻坚克难,组建单独基层工会。对10人以下的单位,组建联合基层工会,最大限度地把小微企业组织到工会中来,大幅度提高建会率。二是落实责任到人,列出建会进度时间表,建立督察指导制度,对任务重,动作慢的地方,加强督促,约谈相关责任人。三是真正把落实建会目标任务作为全会工作的重中之中,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
  
   
   
    平顶山市总工会组织部
    2013年12月9日

河南省总工会修订了《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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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水平,按照全总2008年实施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结合十年来全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实践,经广泛征求意见,省总对《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3年11月4日省总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形成了《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去掉名称中“管理”二字,一方面与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名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强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服务性,实现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赋予经授权的县级总工会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依据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将审查登记机关由省总工会和省辖市总工会扩展到经授权的县级总工会,符合十年来工会组织发展的状况,为基层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提供便利。

(三)规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为三年或者五年,与工会法规定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致。

(四)明确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保证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便于审查登记机关高效开展工作。

(五)规定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在本级工会工作经费中列支。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经费支持,保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顺畅运行。

(六)明确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可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工会组织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引导工会组织及时办理各种证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改进服务质量,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具备条件的工会都要依法实现普遍登记,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下附《河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新华区2013年工会干部培训班在省总干校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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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新华区2013年工会干部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基层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11月6日—8日,新华区总工会在河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举办了2013年工会干部培训班,来自全区11个街道办事处、16家企事业单位的5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区总工会主席吕聚合、常务副主席黄永生、主任科员宋丽、副主任科员边丽平出席开班仪式,区总工会主席吕聚合作了重要讲话。

吕聚合指出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进入“矛盾凸显期”,各种新旧矛盾也日益暴露出来,加强工会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不仅是党对工会工作提出的希望,也是广大职工对工会的迫切愿望。工会工作只有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大胆创新,才能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养成学习、实践、提高,再学习、再实践、再提高的循环往复的学习习惯,以此来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事业的健康发展。

吕聚合强调,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做好工会工作。通过学习,工会干部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把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省总工会十四大精神与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有效集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仅要有所作为,更要大有作为。二要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实现工会工作新突破。我们要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为立足点,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搭建工作平台,力争工会工作新突破。三要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听讲、勤记笔记,把老师讲课内容消化好、吸收好,在今后工作中学以致用、干出成绩,为我区工运事业再作新贡献。

省总干校的老师在授课的过程中紧贴各位基层工会干部的工作实情,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了生动、精彩的讲解。

学员们纷纷表示,通过培训受益匪浅,进一步坚定了基层工会干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使基层工会干部进一步熟悉了工会业务,提高了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清了工作思路,找准了工作切入点,对如何履行工会各项职责有了深入的了解,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工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县考核组考核宝丰县总工会2013年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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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上午,县正县级领导干部张平带考核组一行到宝丰县总工会,就2013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总工会主席郭鹏飞参加了汇报会。

2013年,宝丰县总工会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市总九届十六次全委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县实际,积极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全县各项工会工作都取得了可喜成绩,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服务大局、服务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考核组对照《宝丰县2013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宝丰县总工会2013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考核,对县总工会全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我省出台《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工资奖金都可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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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建庄介绍,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法规,主要解决“谁去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的问题。

谁去协商:职工方代表一线岗位职工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谁来确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此外,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协商什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都可集体协商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津贴、补贴标准;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

怎么协商:发生争议,双方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协商意向书,收到意向书的一方,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为解决职工方不敢谈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违法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

下附《条例》全文内容。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九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津贴、补贴标准;

(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五条 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一)要约书、答复书;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九条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企业违法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舞钢市总工会到产业集聚区进行专题调研


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10月23日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中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12月6日,市总工会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议室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市总工会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负责人、工会主席、一线职工代表及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李建国主持。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世晓慧介绍了此次座谈会的目的,一是调查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职工队伍思想文化技能状况及职工对自身文化技能素质提升有什么要求,二是征求基层工会及职工对市总工会总体工作和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是通过座谈了解目前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及企业工会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市总工会向参加座谈的人员发放了企业职工技术技能工作现状调查问卷及对全市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的征求意见表让大家进行了填写,通过问卷形式了解企业工会和职工有关方面的详细情况。

接下来,企业行政方、工会主席及职工就各个企业的现状与发展、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及职工要求从不同角度一一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市总工会班子成员不时进行提问谈话,内容涉及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工文化建设、用工问题、和谐企业构建、职业病防治及对市总工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企业一线职工代表还就自身关注的问题与市总工会领导班子进行了交谈。谈话氛围融洽,与会同志畅所欲言,表达自身及企业的心声,反映出了许多实实在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市总工会主席陈云洲作总结讲话。他说,今天的座谈会开的非常成功,我们受益匪浅,对于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希望大家要不断探索,改进创新,并及时与企业管理方交流沟通,不断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回去后我们也会将大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第一时间进行商讨解决,对于不能解决的我们也将及时与市委市政府进行反映协商。从今天的座谈会可以看出,市总工会工作在一些方面还有所欠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基层企业、职工联系,多深入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促进舞钢工运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舞钢经济社会发展。(李阳)

汝州市总工会学习《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正文

12月5日,汝州市总工会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并对全市学习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作出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总工会主席姚军柱主持了会议。

会上,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充分认识到,工资收入分配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改善民生、构架和谐劳动关系,调动全市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家表示要以《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广大职工主力军作用。

最后,姚军柱主席就学习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加强领导,落实到位。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重视,搞好培训,提高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新闻媒体和短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让广大职工学习、了解《条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三要加强督导检查。全市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企业检查督促《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指导企业建立高素质的工资协商人才队伍,努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科学快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